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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垫付保险公司无理拒赔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8-1-27 22:04:39 字体大小:
6月5日,沈勇终于等来了胜诉的结果。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沈勇向交通事故中另一方支付的2万元属垫付性质,原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返还沈勇2万元并无不当,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
  2005年2月1日,沈勇为自己所有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到保险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根据合同约定,该份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责任期限自次日零时起至2006年2月1日24时止。2005年2月28日,沈勇驾驶的货车在外地和一辆机动三轮车相撞,三轮车主刘付严重受伤。沈勇见状,立即打电话报警,并把刘付送到了医院。交警经过现场勘查,认定沈勇对事故只负有次要责任,而受伤的刘付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由于刘付需要接受手术治疗,沈勇拿出了2万元为他垫付了医院的费用。沈勇想,反正自己的货车投了保险,等到交警处理完毕后,再让保险公司支付也不迟。
  同年11月30日,伤愈后的刘付在事发当地的法院起诉了沈勇和保险公司。法院认定,刘付的损失共为85747元,扣除沈勇已经支付的2万元,保险公司再赔偿刘付65747元。随后,沈勇也向保险公司提出,自己垫付的2万元,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然而让沈勇始料不及的是,保险公司竟然提出,根据事故责任的分担,沈勇只负次要责任,自己公司按法院判决支付的赔款已经超过应承担的份额,所以没有义务再向沈勇支付该2万元垫付款。
  虽然沈勇多次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但对方仍坚持原有立场。无奈之下,沈勇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此案的启东市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三责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沈勇投保金额为10万元,事故中刘付的损失共85747元,该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理应全额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之所以只向刘付赔偿了65747元,是因为沈勇代保险公司垫付了2万元,故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沈勇返还该2万元。法院还认为,沈勇于事故发生后垫付医药费用的行为,有利于救治伤者,合乎道德要求,应予提倡;而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利于鼓励肇事方积极施救,并可能导致损害扩大,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无任何理由拒绝理赔。
  启东法院依上述理由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然而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毕竟违情背理,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启东法院的判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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