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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欲猥亵儿童法理不容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8-18 14:06:55 字体大小:
被告人卢某,男,29岁,中专文化,维修摩托车。2006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卢某在自己的摩托车维修店内见邻居王某的女儿吴某(四周岁)在店中玩耍,此时店中并无他人,因一时性冲动,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卢某便诱骗吴某说要帮她抓痣,将其抱到内间床上,掀起吴某的衣服用手抚摸其肚子,然后将吴某的半筒裤脱到大腿处,并开始用手抚摸吴某的屁股,用手指抠摸吴某的阴部和屁眼。当晚吴某回家洗澡因疼痛哭了起来,经父母询问吴某才倒出被卢某猥亵这一事实,吴某父亲愤怒之下报案。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阴部多处损伤,小阴唇上部近尿道口处红肿,两侧小阴唇正中粘膜潮红,另阴道口6点处见一裂痕长约0.1cm。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为满足性欲,抠摸儿童的性器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南靖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正在进行进一步的审理。
  (来源:南靖县人民法院  作者:韩佳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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