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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滑倒告浴场举证不力难胜诉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7-5 0:13:59 字体大小:
    郭先生同朋友去地处余姚路上的泛洋度假村洗浴,谁知离开浴池时,郭某脚下一滑摔倒在地受伤。为此,郭某起诉法院要求该大浴场予以赔偿。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郭某认为大浴场管理不力,导致他身体受伤缺乏相关的证据,遂对郭某的起诉不予支持,另外该度假村出于自愿补偿郭某5000元则应于支付。
  2004年12月28日下午,郭某去该大浴场沐浴按规定换上了专用拖鞋进入浴区。下午3时许,当郭某从浴池中出来准备离开时,在浴区台阶处摔倒。经医院对郭某的伤势诊断为双侧髁状突骨骨折,先后在2005年1月、5月两次入院作治疗,截至2005年12月20日郭某支付医疗费60110.30元。双方在交涉中因对责任问题不一,于2005年12月下旬,郭某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到法院。认为该大浴场没有提供必要的防滑安全警告措施,事发当初浴池台阶有积水,摔倒是由于浴池疏于管理所致。
  审理中,经郭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郭某的伤势进行了鉴定,郭某的伤势构成了道路交通事故9级。郭某依鉴定报告变更诉请,提出赔偿误工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等各类费用达20万元。
  法庭上,泛洋度假村辨称在经营浴场过程中,尽到了在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浴池所使用的地面材料是刻有防滑的青石板和竖立排放的青砖;浴池入口及四周都放置了明显的提醒的警示牌;浴客在入池时须穿浴场特制的专用防滑拖鞋;浴客在洗浴时,有服务员在不断巡视,负责清除地面积水和浴客的安全。可见,浴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过错,而郭某滑倒系正面倒地,完全是自身原因所致,与浴场经营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郭某和大浴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法院应该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郭某向法院提供的是三名同事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言还不足于证明大浴场疏于经营管理义务的事实成立。而大浴场却举证除了证人证言外,还有内部规章及浴区工作人员操作流程、设置警示标志及浴区石材的照片,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具有一定的证据优势,大于郭某提供证据的证明力,遂法院判决不支持郭某的诉请。但对大浴场自愿一次性补偿郭某5000元,予以认可。
  法官点评:利用法官自由心证归纳分析
  这起涉及20多万元的赔偿案件闹上法院,双方不仅情绪对立,而且双方的相关证据也相互对立。那么,放在承办法官面前的只得依靠丰富的审判经验和法学理论功底来断案,当然说穿了也就是靠法官的自由心证来断案。在双方的互为冲突的证据中,辨别那些是优势证据,用优势证据来否定劣势证据,靠得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证。
  所谓自由心证,是司法实践中依靠有丰富审判实践的法官,凭着一种公正的心态,在不同的证据对立面中,确认出一种占有优势上的证据,来作为断案中的依据。在辨别中法官的去伪存真的内心活动,凭的就是法官的主观上认定和现有证据中谁是强势证据。这种法官自由心证的认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多。
  (来源:上海静安法院  作者:李鸿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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