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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告知 “无辜”保险公司担责任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7-5 0:13:52 字体大小:
汽车办理了保险,发生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不能得到理赔。因此,某建筑公司将为其代办保险的汽销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松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保险公司赔偿建筑公司损失20万元。
  2004年4月,某建筑公司向某汽销公司购买一辆65万元的搅拌车,双方签订汽销合同,约定车辆由该公司代办按揭贷款、车辆上牌以及保险等相关事宜,保险期限自同年的4月10日至2006年的7月9日。没想到,车子买了仅一年多,搅拌车就在一次行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把相向而来的一辆电瓶车撞烂,导致驾车的彭女士和她的儿子当场死亡。经交警支队认定,在该事故中搅拌车的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双方事后进行调解,协议由建筑公司赔偿受害方彭女士和他儿子各项费用43.8万元。
  随后,该建筑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公司的车辆自2005年4月10日起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为由而拒绝赔偿。建筑公司就此事质问汽销公司,当时交足了2年3.1万元的全保费用,其中包括两年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何他们未替其投保该强制险。对此,汽销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建筑公司将汽销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第一被告汽销公司辩称,确实向原告建筑公司出售了搅拌车,而且还代为办理了相应保险,包括保险金额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但是根据有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期限是一年,只能一年一办。他们已经替原告办理了第一年的第三者责任险,而原告的搅拌车发生事故是在该险一年期满后,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之所以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是原告自己没有继续投保造成的,与他们无关。而第二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时,原告建筑公司与他们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向其索赔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汽销公司和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当建筑公司在汽销公司购买了搅拌车后,汽销公司有权代收保险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建筑公司与汽销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向汽销公司交付了车辆保险费共计3.1万元,但汽销公司未能完成全部保险代理业务,尚余的保险费也没有退还,而且汽销公司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应当将保险公司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规定告知原告,但没有证据表明汽销公司已经将限制情况告知。故法院认为原告建筑公司有理由相信汽销公司已经为其办理了车辆全部保险。所以,汽销公司存在违约。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由此,因汽销公司存在违约,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法院  作者:陆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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