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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争租出租车动手打人被判刑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7-28 22:51:24 字体大小:
为和他人同争一辆出租车,竟动手将他人打伤。日前,正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晓超管制一年。一时的冲动付了沉重的代价。
  2006年3月27日,正阳县同中镇农民汤某来到同中镇街东门东站乘车准备进县城办一急事,因未有车,汤某便在车站候车。22时许该镇农民罗晓超酒后也来到该站候车,约22时10分,驶向该车站一辆出租车,汤某和罗晓超同时要求租此辆出租车,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汤某见罗晓超喝酒了,便不包了离开了车站,罗晓超也不包了便尾随其后。当汤某走到同中镇新华书店门前时,罗晓超趁汤某不备,对其进行拳打脚踢,当场把汤某打昏在地。后经法医鉴定汤某为轻伤。事后,被告人罗晓超积极赔偿了汤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汤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晓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因租车与他人发生争吵后,将他人打成轻伤,鉴于被告人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河南省正阳县法院  作者:王树恒 余黎明 夏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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