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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凿墙洞有约定无故阻止须赔偿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7-28 22:50:54 字体大小:
本已答应人家在承租房上开凿墙洞,却在承租人依约装修时无故加以阻止,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如此不守诚信,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当然需要赔偿。7月10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袁某与被告朱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并由朱某赔偿袁某损失15167元。
  袁某为开设药房向朱某租赁了两间门面,双方约定在两个门面之间敲两个1米多宽的墙洞,改建两扇大门。但在袁某装修门市,安装卷闸门时,遭到朱某阻止,声称要取消房屋租赁协议并于次日书面通知了袁某。庭审中,朱某辩称,在装修中,开凿墙洞会对房屋结构产生影响,故提出对所敲墙洞应进行必要加固,后袁某只用了一根5厘米厚的承重板进行加固,不能消除危险性,故反诉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中已约定袁某可以开凿墙洞,故袁某在所租房屋的中山墙上开凿墙洞,是其行使合同权利,并不违约。而朱某借故阻止袁某装修租赁房屋,并单方取消租房协议的行为,侵害了袁某的合法权利,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袁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最后判定袁某因装修门面、聘请药师、定做广告牌、卷闸门等造成的损失15167元由朱某赔偿。
  (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吴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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