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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利受保障滥用权利担法责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7-28 22:49:07 字体大小:
2005年11月王某将自己在某小区底楼的住宅改装成一小炒店,为此安装了抽油烟机,正好排烟口对准二楼住户的窗户,王某还专门配备了音响,每天营业至深夜。住在二楼的张某深受其害,每当打开卧室的窗户,就会有伴着油烟的热浪袭来,且音响的噪音严重影响了正在读高二的女儿的学习。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多次要求物业管理部门解决未果,遂向南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纠纷属于一起相邻环保关系的纠纷,即相邻人排放废水、废气及废渣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相邻人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等妨碍邻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王某将住宅改装成小炒店,由于排放废气及音响噪音严重影响了张某家人的生活和学习,侵犯了张某家人的相邻权。南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来源:南靖县人民法院  作者:韩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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