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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吊车打伤他人 赔掉三万免除刑罚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6-26 0:03:44 字体大小:
为争用吊车竟将他人打成轻伤,此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在赔掉27000元后,终获被害人的谅解,被免除了刑罚。7月5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石某在向自诉人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7000元后,陈某放弃了对石某的刑事指控。
  陈某与石某同在本市汇龙镇景都小区工地打工。2005年9月,陈某与石某等其他木工为争用吊车发生纠纷。陈某在与其他木工纠扭时,石某将陈某的右手拧到背后,陈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肩胛孟缘撕脱性骨折;右肩软组织伤。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经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石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被告人石某表示向自诉人陈某赔礼道歉并愿意赔偿其经济损失27000元,自诉人陈某表示谅解,愿意放弃对石某的刑事指控。
  (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吴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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