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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抚育继子成人今日赡养继父应当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6-26 0:03:27 字体大小: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继父状告继子赡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继子朱某承担继父陈某生活费及医疗费用。
  1961年原告陈某的妻子张某前夫病故后,与陈某再婚。张某与前夫生有一子朱某,原告陈某与张某结婚时朱某9岁,随母亲与原告陈某一起生活,并由陈、张夫妇二人抚育成人,娶妻婚配。近些年来,原告陈某年事已高且疾病缠身,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而原告陈某的继子朱某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原告陈某一纸诉状将继子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生活费并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的生父病故后,其尚未成年,随母亲改嫁与原告陈某共同生活,陈某与朱某继父子关系成立并且形成抚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婚姻法》第21条又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据此规定,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在陈某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赡养时,被告朱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未提起上诉。
  (来源: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作者:徐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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