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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汽枪铅弹乘火车 构成非法运输弹药罪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6-26 0:02:29 字体大小:
25岁的湖南籍农民雷某因携带汽枪铅弹乘坐火车,被送上刑事法庭。7月18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辖的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运输弹药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雷某在浙江诸暨某村庄修理织布机打工期间,听说该村经常有野猪出没,于是趁回老家看望生病的父亲之机,用14元在当地购买了7盒广州汽枪厂生产的汽枪铅弹,共计885发,另外还购买了少量的氰化钠剧毒物品,准备到诸暨打野猪。
  以为携带汽枪铅弹只用于狩猎而不干其他事情,不会构成犯罪的雷某,于今年3月25日持票乘上南宁至无锡的1380次旅客列车。次日凌晨,当该次列车到达诸暨火车站,雷某下车行至站台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浙江省公安厅鉴定确认,缴获的汽枪铅弹属违禁品。
  杭铁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乘火车携带的方法非法运输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弹药罪。鉴于雷某能自愿认罪并系初犯等情节,故法院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处罚。
  【法官点评】
  枪支、弹药为国家严格管制的物品,一旦随意流入社会,将会危害公共安全。所以,我国刑法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的行为明确规定以犯罪论处。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行为人非法运输汽枪铅弹500发以上的,以非法运输弹药定罪处罚。由于雷某对法律的无知,将国家明令禁止个人持有的汽枪铅弹携带乘上火车,已经触犯了法律,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经公安机关的及时查处也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而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因此在量刑上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刑事政策。雷某为无知付出了代价,但愿我们都能从中得到教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作者:郑妍、何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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