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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6支假“派克”被判赔偿1.5万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6-22 2:00:21 字体大小:
因向某知名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派克笔,上海冠善贸易有限公司被上海派克笔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一审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派克笔公司是“PARKER”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2002年1月1日,该公司与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签定合同,许可上海公司使用“PARKER”注册商标,有效期从合同签定当日起至2009年5月为止。同时,派克笔公司还向上海公司出具《特别授权书》,授权其负责中国地区派克系列注册商标的保护。2004年6月,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发现冠善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给某日用品公司的25支各类规格型号的派克笔中,混入6支冒用“PARKER”注册商标的假笔,且这6支笔在冠善的财务帐册记载中无进货发票和付款凭证。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派克公司系“PARKER”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根据派克笔公司的授权,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有权对涉嫌参与侵犯“PARKER”注册商标的个人或企业提起相关诉讼。因此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有关法律保护。被告向他公司销售假笔且不能提供商品合法来源证据,其行为属于销售侵犯“PARKER”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告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来源:上海市二中院  作者: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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