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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还债非借口,连本带利一并还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6-22 2:00:18 字体大小:
与人约定了借款额和利息,但到期并未归还,理由是经营亏损,无力还债,该理由当然没被法院认可。7月17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沈某被判十日内归还原告祁某借款本息共148200元。
  2005年4月,沈某两次向祁某借款50000元和8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暂借祁某人民币伍万元,具借人沈某,云云”。双方口头约定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到期后,沈某未归还借款本息,祁某诉至法院。沈某书面答辩称,向祁某借款13万元,并口头约定月息1分是事实,但由于经营严重亏损,实在无能力偿还借款,等有偿还能力时连本带利一并清偿。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沈某向祁某借款13万元的事实存在,沈某负有归还该借款的义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双方有口头约定,沈某在书面答辩状中也予以认可,故祁某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吴亮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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