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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指证公公拿款无据 儿子仍应担负医疗费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5-31 21:43:43 字体大小:
六月十四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黄某某给付其父母亲(即原告黄某、蔡某)医疗费2000元,并承担两原告今后生活费、医疗费的三分之一份额。
  两原告共生育三子二女五个子女,将他们抚养成人,各自成家立业。长女早年已病故,次子因犯罪被判刑入狱,长期服刑。赡养父母的责任就落在了其他三个子女身上。近年来两原告年老体弱疾病缠身,丧失劳动能力,且花费了较大数额的医疗费,至今仍欠医院6000元医疗费。为赡养问题被告黄某某(即小儿子)与两原告间矛盾不断,村委会调解未果,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儿子黄某某承担给付医疗费2000元及今后生活、医疗等费用的三分之一。诉讼中被告黄某某坚持称自己妻子早已将2000元医疗费交给了父亲,拒绝承担医疗费,而原告黄某死活也不承认拿到小儿媳的2000元,法院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某是两原告的亲生儿子,并由两原告抚育成人,现原告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被告应承担一定份额的赡养义务。被告黄某某之妻指证原告黄某已拿到医疗费2000元,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能支持其抗辩理由,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表示服判息诉。
  (来源: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作者:徐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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