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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隔墙向里偏 房型价值未贬值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5-31 21:43:24 字体大小:
因房产商建造的房型结构,与合同附件图纸略有改变。业主王先生一家3口以房屋质量下降,价格严重贬值将房产开发商上海国际丽都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因改变房型和设计造成房屋贬值损失6万元,以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7049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王某一家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3年1月,王某一家原住本市新闸路某号逢动迁,与上海国际丽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静安区新一轮旧区改造商品住宅预售(回购)合同》一份,将王某一家安置在本区延平路某地块开发建造的商品房。合同约定王某一家回购房屋建筑面积为104.75平方米,其中优惠价82.98平方米,每平方米4916.10元,市场价21.77平方米,每平方米7023元,总价56.0829万元。王某选择一次性付款,房屋实际付款金额为人民币53.7938万元。合同还约定,房产开发商应于2005年6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应当自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在交付房屋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以实测面积为准,误差+-#3%(含3%)以内的,双方少退多不补。在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标明,王某所购买的房屋室号及面积。并没有标明各部位的名称以及门系子母门等,也没有储藏室设计。
  2005年10月21日,房产开发商通知王某于一周后前往办理交房手续,确认实测面积102.16平方米,减少了2.59平方米,退房价款16371元,支付王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23天计6616元。但是,王某认为房产开发商单方面改变了房屋结构和设计,要求先看房验收,再办理交接手续。双方意见存在分歧,王某一家于2006年3月末起诉到法院。
  王某一家在起诉中称,根据房屋合同附件二(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显示,该房屋应有两个阳台,其中大阳台建筑面积4.06平方米,小阳台建筑面积1.11平方米。而房产开发商却对房屋的房型结构作了重大改变:1、大阳台应扇形的,现隔墙往里缩进近约0.8米,向东南方向偏进26度,影响了景观视野和日照时间;2、小的工作阳台没有了,影响了房屋的使用;3、原来的子母门现已改为单扇门;4、储藏室没有了,房屋可利用面积减少,时房屋质量下降,随提出了上述经济赔偿要求。
  法庭上,房产开发商上海国际丽都置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二是一份房屋位置示意图,在这份图上没有阳台朝向及子母门等约定,所以王某的诉请没有事实移居的支持。但承认交房是晚了123天,曾通知王某前来办房屋交接手续领取违约金,但王某未在约定期间来办理,故不同意王某移居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房产开发商也履行了房屋交付手续。交付的房屋在合同附件二中1.11平方米,现为安置空调外机的隔板,不计算面积。王某坚持认为这里原是小的工作阳台,另阳台间隔墙与合同附件二中稍朝里缩进,但与整幢大楼一致。
  法院认为,王某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签订的《静安区新一轮旧区改造商品住宅预售(回购)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从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看,并没有明确表示该房屋就有两个阳台,其中一个小的为工作阳台,从整体合同中更没有明确约定,进户门为子母门以及有储藏室的设计等。诚然,房产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阳台隔墙略向里偏进。但从理解整幢大楼的设计及观瞻出发,在房屋的建造中,在不影响王某一家根本利益情况下,建造中的稍作修改并没有改变房屋的房型和设计,也不构成对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布局,造成房屋价格的贬值。但是所交付的房屋面积减少,房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返还面积差额款。鉴于,王某不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再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也缺乏依据及充足的理由,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法规点评:房屋阳台略向里偏不构成违约
  本案件中的房产开发商上海国际丽都置业有限公司在建造中,所交付的房屋与合同原先的约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即房屋阳台隔墙略向里偏,房屋面积也减少了2.59平方米。那么,作为业主王某起诉打官司并不是没有道理。要知道打官司只是手段,打官司并不是目的。从王某起诉的要求来看,因为房型略向里偏房屋就贬值了6万元,这笔赔偿款的数目究竟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答案是没有的。
  诉讼,要想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和认可,必须出自有道。而法院以为从整幢大楼的设计及观瞻出发,隔墙偏进并不影响王某实际使用,房屋并不因此而受到价格贬值。涉及房屋面积“缩水”,房产开发商愿意作差额补偿,属王某未按约前往办理。
  (来源:静安法院  作者:李鸿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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