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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幕下的罪恶之手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5-29 3:54:03 字体大小:
每当黑夜来临,一个罪恶的黑手就伸向别人家的财富。他名叫罗旭强,男,1969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流氓罪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另一名同伙名叫韦永群,男,1966年出生,是罗旭强的同乡。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被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06年的3月30日凌晨,罗旭强伙同韦永群来到江苏省如皋市桃园镇天堡村10组王秀莲家,由韦永群负责在楼下望风,罗旭强采用钥匙投销的手段进入三楼卧室实施盗窃作案,被房东王秀莲发现,王秀莲唤醒其丈夫朱桂林,叫喊抓小偷,二人并向前揪住了罗旭强,这时罗旭强为抗拒抓捕,即用手击打朱桂林的头部、胸部,用手打王秀莲的脸,抓扯王秀莲的头发,在楼下望风的韦永群听见喊声发现不对即匆忙逃离现场。这时喊叫声惊动了周围的邻居,大家赶到现场齐心协力将罗旭强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罗旭强由盗窃犯罪转化成抢劫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成。罗旭强、韦永群还于2006年3月10至3月28日夜间,先后在江苏省镇江市、靖江市、及如皋市等地,采用爬窗入室、钥匙投销等手段盗窃作案4起,窃得人民币1350元、手机、玉扳指等物,物资价值人民币1085元。罗旭强参与全部作案,韦永群参与用案三起。
  2006年7月4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罗旭强、韦永群二被告进行开庭审理,依法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旭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另一被告韦永群同样得到应有的制裁。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作者:王金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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