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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砍打人 小小少年被拘役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5-29 3:53:50 字体大小:
年满不到18周岁的被告人袁龙龙,到处寻衅滋事逞凶狂。仅仅几个月的时间,就无故殴打砍伤九人,6月12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袁龙龙拘役五个月。
  出生于1988年的被告人袁龙龙是正阳县真阳镇农民,初中未毕业就浪迹社会。2004年5月的一天早上7时许,被告人袁龙龙伙同肖伟、张良等人将正阳县东顺河街少峰日杂批零部内部分物品砸毁并将店老板朱少峰殴打一顿。2004年夏季的一天夜,阮小军过生日在正阳“沧州餐馆”请客。席间,罗安阳以张伟得罪过自己为由,伙同被告人袁龙龙及周棚、肖伟、张曙光等人将张伟殴打一顿。2004年8月31日夜,被告人袁龙龙伙同周棚、肖伟、汤东东到朋友杨伟山家玩,在杨伟山家门口遇见王尚,因周棚以前与王尚有矛盾,几人便对王尚进行殴打,汤东东持刀将王尚砍伤。2004年秋季的一天夜,被告人袁龙龙伙同周棚、张曙光、肖伟、罗安阳、张良、谢寒冰在正阳广场健身器材旁殴打一男青年,袁龙龙持刀将其砍伤。2004年10月9日夜8时许,被告人袁龙龙伙同肖伟、张曙光、罗安阳在正阳三小对面晓明发屋将该店学徒耿红光无故殴打一顿。2004年11月4日夜,被告人袁龙龙伙同周棚、罗安阳、肖伟、张良、张曙光、徐波、谢寒冰等人在正阳县东环路牛头塑像处将刘东洋殴打一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龙龙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龙龙积极参与实施,系主犯。被告人袁龙龙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河南省正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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