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已故丈夫的原所在单位补发住房补贴款,因老太与儿子平时积有怨言,儿子拒绝在分割补贴款的公证书上签字,导致该款不能领取。老太一怒之下,将儿子告上法庭。7月28日,上海铁路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该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住房补贴款的一半作为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由母亲及其子女均分。
陈老太系某铁路单位退休职工,她与丈夫李某于1951年结婚,婚后有一儿一女。2003年,李某因病去世。因生前住房未达应享受面积,2006年1月份,李某原所在单位补发其住房补贴款5万元。按照规定,继承人在领取该款时需出示有关该款分割的公证文书。但是,由于陈老太与儿子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两人关系较为紧张,因此在公证时对该款的性质和分割产生重大分歧。陈老太认为,该款是她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给她一半,另一半再按丈夫的遗产处理。儿子则认为,房子现在由他居住,该款应由他一人所得。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后,儿子以“没有我的签字,你们谁也得不到这笔款”使公证不了了之。
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陈老太的女儿没有参加诉讼,于是通知她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分别约见原、被告,以了解本案的症结,寻找解决方案。在谈话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对住房补贴款的归属实质上分歧并不大,关键是两人因为家庭琐事,都堵着一口气。于是在调解中,法官着重于倾听、化解和沟通。让母亲把对儿子的爱和不满,把儿子孝与不孝之处如数地倾诉出来,法官顺势利导,教育儿子应体谅母亲一生的辛劳,年老了更需要儿女的理解和爱护,无论多忙也要常回家看看;同时也分析了儿子的工作压力和在小家庭中的责任。通过相互间的倾吐,双方平日复杂郁闷的情绪得以渲泻,情感上有了一定程度的理解和沟通。在此基础上,法官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了解释。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将住房补贴款的一半作为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由母、子、女三人均分,儿子还主动承担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法律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陈老太仅以个人名义起诉儿子,法院发现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女儿未参加诉讼,于是通知其参加诉讼,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如以判决方式结案,其结果与调解结果也是一致的。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故本案所涉的住房补贴款系陈老太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该住房补贴款其中的一半应属于陈老太个人所有,另一半为其丈夫的遗产。再次,《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先由第一顺序,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本案遗产应由母亲和儿子、女儿共同继承,遗产部分应当三人均分。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作者:郑妍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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