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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度过十八载 “旧病复发”又判刑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4-30 18:04:50 字体大小:
今年43岁的被告人王某,因犯强奸、盗窃罪在狱中度过了18载,但他们不思悔改。近日又“旧病复发”被正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王某系正阳县永兴乡农民。1984年因盗窃、强奸罪被正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满释放后,王某仍不思悔改,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正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监狱里度过18载的王某再次刑满释放,他不愿回老家而流窜到正阳县,终因无所事事而又无生活来源,他又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了无辜的人们。
  2005年3月29日夜,被告人王某伙同涂某(另案处理)开着机动三轮车带着做案工具窜到正阳县新阮店农场田某的仓库内用断丝钳绞断仓库门锁偷钢材,正在实施盗窃时被看仓库的王辉发现,王某、涂某持铁棍照王辉的头部夯一棍,后二人开车逃跑,王辉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同年5月份的一天夜,被告人王某开着机动三轮车又窜到正阳县原种场李某的电焊修理部实施盗窃,将盗得李某修理部的三个千斤顶、一台电动机、一台切割机、一部风炮机、一台电焊机及废铁往三轮车上装时,被失主李某某发现,李某某随吆喝喊人追撵,王某手持钢管说:“再撵我夯死你”,王某用钢管朝李某某身上夯一棍,将李小民的脚打伤(盗取物质经评估价值3560元)。被告人王某于2005年3月至2005年11月先后伙同涂某、叶某、孔某、李某、宋某等人窜到正阳县新阮店万马村、慎水乡十二里湾、正明路口、万宝聚市场、县中医院、吕河猪场、王勿桥西街、生产公司、慎水八里桥等地进行盗窃,盗窃作案12起,盗窃他人花生米、现金、复合肥、鸡蛋、电瓶、鸡饲料、过磷酸钙、尿素、震压器、电动机等物,价值34001元。
  正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对其进行抓捕时,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罪并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河南省正阳县法院  作者:王树恒 夏成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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