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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1万元中介费该不该支付?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4-27 15:50:28 字体大小:
朱某夫妇通过二手房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本市地处西藏北路上的一套房屋。因没有支付1万元的佣金,被中介方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朱某夫妇认为支付这1万元佣金的条件没有成就而不付。日前,上海静安法院判决朱某夫妇辩解理由不成立,仍需支付中介公司佣金1万元。
  2005年12月21日,朱某夫妇为乙方、中介公司为丙方、房屋出卖方陈某作为甲方,共同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确认朱某夫妇通过中介公司介绍,购买陈某欲出售的本市西藏北路某号一处房屋。次日,朱某夫妇又与陈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愿意以总价款50万元购买该处房屋,出售房屋的陈某也认可朱某夫妇通过向银行申请35万元贷款,支付第二期房款。当天,朱某夫妇还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确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1万元,其中5千元系朱某夫妇自愿替出售房屋陈某支付。之后,朱某夫妇与陈某协商解除在2005年12月22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06年3月30日,朱某夫妇又与陈某再次就上述房屋签订《房地产交割监管合同》,重新建立了买卖关系,该合同交易总价与上次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价完全一致,双方交易已完成。
  获此消息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公司表示了不满,认为所介绍的中介业务,被人跳开“飞过海”,实实在在被人耍了一回。咽不下这口气的中介公司以朱某夫妇亲笔所签的《佣金确认书》,于2006年5月11日,起诉法院要求按《佣金确认书》的约定,支付佣金1万元。
  法庭上,朱某夫妇辨称,因中介公司当时承诺为他们办理35万元的银行贷款,这才与陈某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继而与房屋出售方陈某签订了西藏北路某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可在合同履行中,中介公司没有为他们申请到银行贷款,自己无能力及时筹措35万元的房款,经与陈某协商解除了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中介公司居间没有成功,则无须支付佣金。
  法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收取佣金,不以合同是否履行为前提。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朱某夫妇与陈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依法有效,中介公司收取佣金的条件成就。而朱某夫妇声称中介公司没有按承诺为他们办理银行贷款35万元,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认为中介公司未促成房屋买卖交易的最终成交。但朱某夫妇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与中介公司存在委托办理贷款及贷款成功与否,是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涉及诉请中的佣金数额,在双方签署的《佣金确认书》中有明确约定,遂一审判决朱某夫妇需支付中介公司佣金1万元。
  法官点评:佣金支付条件是一把双刃剑
  作为二手房的居间介绍中介公司,就怕好不容易促成了一桩二手房交易时,却被上下家跳开私下成交,导致一笔生意白做,故往往会采取与房屋交易双方签订《佣金确认书》,来维护中介公司的权益。而朱某夫妇也一直感到挺冤的,可要知道法院是重证据的,只要朱某夫妇在《佣金确认书》中明确约定,支付佣金的先决条件,是由中介公司代办出银行贷款,或许案件的结果会是不一样的。空口无凭的辩驳,是无法获得法院认可的。所以说佣金支付的条件是一把双刃剑,就看你会不会舞好手中这把剑。
  (来源:上海静安法院  作者:李鸿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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