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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造路影响生意 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4-27 15:50:15 字体大小:
政府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影响了饭店就餐环境,致使被告生意亏损,被告能否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并拒付租金呢?2006年7月4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否定了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关于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通知”的效力,确认了原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支付依公平原则调整后的二期租金53000元及相应逾期违约金。
  2005年3月31日,原告茅某与两被告王某、施某协商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座落于市公园中路440号附41-42号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05年5月1日起至2008年5月1日;第一年度租金为5万元于签订协议时付清,第二年度租金6万元于2006年4月1日前付清,第三年度租金7万元于2007年4月1日前付清;如迟延支付租金,每日按支付总额的万分之五计赔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房屋,被告即开始经营“明州渔港特色风味餐馆”(又名“宁波渔港”)。2006年2月13日,启东市政府对市区公园中路进行道路拓宽改造,施工期为2月13日至7月30日。由于对道路实行半幅交通封闭,压路机等施工车辆进驻现场,造成车辆及顾客进出极不方便,以致商业、饮食业、娱乐业的经营额大幅下滑。2006年4月初,两被告向原告口头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原告未同意。4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租金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日,被告经市公证处公证向原告邮寄了“关于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通知”,以因道路市政建设致使无法继续经营酒店营业,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为由,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收到通知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提出的“关于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通知”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受其约束,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市政府拓宽改造道路的客观事件,由于道路建设是市人民政府造福于民的举措,长远来看也有利于被告对餐馆的经营,因此被告以此为由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不成立。但考虑由于被告承租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造成被告经营状况恶化的事实,仍要求被告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将显失公平。
  (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张海勇 蔡中中)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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