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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助听器”原是国产货——消费者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故事来源: 阅读次数:添加日期:2007-4-20 22:48:36 字体大小:
在销售人员的极力推荐下,张老伯选购了两台“丹麦进口”的助听器,谁知,在使用不久后就发现该助听器并非如销售人员介绍的为丹麦原装进口产品。张老伯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遂一纸诉状将经销商告上了法院。然而在庭审中,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张老伯没有打赢这场官司。
  一年前,张老伯为改善每况愈下的听力状况,经人介绍,特地到上海某听力电子有限公司选购助听器。当时,接待张老伯的销售人员热情地向他推荐了一款“对改善听力大有帮助的丹麦原装进口助听器”。张老伯听了介绍后,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台“丹麦进口”助听器。回家使用不久后,张老伯发现,该助听器并非是原装进口,而是我国南京生产的产品。老伯以该公司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为由,将该电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一赔一”赔偿人民币共计23000余元。
  在法庭上,电子公司认为,出售给张老伯的助听器是合格产品,该助听器的保修卡、说明书上都明确指明了该产品的产地为中国南京,而且公司销售人员也未向张老伯声称过该产品为进口产品。因此,不同意赔偿。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老伯认为电子公司在销售助听器的过程中对其有欺诈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充分证明这一事实,而且在张老伯所提供的助听器的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上都载明了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为我国南京某公司。所以,张老伯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张老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能片面的听信商场或厂家销售人员的对产品介绍,而是应当仔细核对产品的产地、合格证及相应的说明书。必要时,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在发票上加以注明。这样做可以为以后可能出现的争执提供了有效的书面证据,避免张老伯这类事情的发生。
    (来源:黄浦法院  作者:顾建国 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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